来源: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05-30 18:31 字号: [ 大 中 小 ]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就《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听证稿)》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听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听证的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30(星期二)举行。
三、 听证会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 本市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有关文明观赏红嘴鸥工作的人员10人至15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鸟类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7人至9人。
3、 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至2人以内,由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从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 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5日17:00以前。
报名采用现场、信函、传真、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报名表请登录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下载或现场领取。现场报名请持本人身份证到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410室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处,报名信函寄至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及电话0871-63969313 ;联系人:郭婧、普春福。网上报名请将邮件寄往:zcfgxc@163.com,并注明听证报名字样。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 听证会参加通知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将于2023年6月5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在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人员名单,并将《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听证会)》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听证稿)》(见附件)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13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6月13日17点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地址: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邮编:650011
联系人:郭婧、普春福。
联系电话及传真:63969313。
电子邮箱: zcfgxc@163.com
特此通告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职 业 | ||
文化程度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 ||
报名参会理由 |
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
(听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规范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观赏红嘴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树立爱护红嘴鸥、保护红嘴鸥的良好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保护鸟类的法律、法规,努力为红嘴鸥营造一个良好的栖息环境。
教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爱鸥护鸥宣传教育。
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观赏区域设置举报点及举报电话。
第四条 观赏红嘴鸥时,倡导鼓励下列行为:
(一)为保持红嘴鸥的野生习性,不随意投喂;在观赏红嘴鸥时,不得侵扰红嘴鸥的野生习性;
(二)可以在陆地聚集区域补充投喂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在投喂时应当避免造成水体污染;
(三)在不伤害红嘴鸥的前提下,避免直接接触红嘴鸥,科学合理投喂红嘴鸥;
(四)对不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发现受伤、生病的红嘴鸥,要及时报告或送交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第五条 观赏红嘴鸥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侵扰、追逐红嘴鸥;
(二)在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地,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放飞无人机等惊扰红嘴鸥的行为;
(三)捕捉、伤害红嘴鸥;
(四)买卖红嘴鸥及其制品;
(五)违法猎捕、猎杀红嘴鸥;
(六)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红嘴鸥生命健康的食物。
第六条 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林草、市场监管、城管、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加强文明观赏红嘴鸥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具体措施办法。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评教育。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擅自放飞无人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五条第三项的,属地(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五条第四项的,由属地(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五条第五项的,由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五条第六项的,由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并处每只被毒、被害红嘴鸥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